1.《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煤矿矿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